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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9-09-19]

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内师校发【2019】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确保科研经费使用效果,促进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发〔2011〕20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对各类科研经费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凡我校主持或参与,经费划拨到我校科研账户的纵向、横向及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审计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校际、校地、校企、国际合作或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三)其他科研经费指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方式采取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指科研项目结题时,审计处对结题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的审核签批。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效益情况等开展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内容

    1.经费决算的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核算和管理部门的签批手续是否齐全;

    2.经费决算是否符合预算要求,有无超预算或预算执行率过低现象;

    3.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划转是否按合同(协议)执行;

    4.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2.科研课题负责人履行经费管理使用和审批职责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规定的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和擅自转移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开支活动;

    5.科研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劳务费、接待费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6.科研经费用于购置设备仪器、大型测试、专用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修缮改造等方面,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情况;

    7.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准确入账,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技术转让和入股时是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8.科研经费使用进度是否符合计划书和预算书的规定;

    9.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财务处出具的经费收支明细表,准确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提供审计所必需的财务会计资料,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的前10个工作日,报送审计处审签;

    2.审计处收到资料后,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对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准确,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规定要求不吻合,开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审计处审核确认后签字并盖章;

    3.审计处审签时,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审计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报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4.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由审核人员和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项目经费结题审签章。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程序

    1.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如需调整审计计划或临时扩大审计范围,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需报送的资料一览表;

    3.被审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审计资料并签署审计承诺书;

    4.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时限实施审计,根据取证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在征求项目负责人和科目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报告;

    6.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

    1.科研项目的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3.经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财务收支审计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7.参与项目实施人员清单;

    8.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审计处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根据学校决定需要公示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审计中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审签,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8日《内蒙古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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