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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日期:2019-09-19]

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内师校发【2019】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8〕12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内教发〔2011〕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但从事经常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单位、学校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以及学校有资金投入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学校各单位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及结余分配,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其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审计评价。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纪,规范财经行为及会计核算,加强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绩效,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采取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方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审计质量。审计费由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专项资金、专用基金、代管经费、财务决算等。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

    (三)单位经济业务的审批、经办、验收、报账程序是否合理,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是否分工管理相互制约;

    (四)重要经济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预算管理、预算执行和执行结果进行审查。

    (一)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科学,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是否合理有效;

    (二)预算调整有无确切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在加强预算管理和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有效;

    (五)预算执行结果如何,预算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预算差异原因是否合理,是否进行预算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财务收入审计是对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三)收费票据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四)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验收和核销制度;

    (五)收入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六)非税收入管理是否符合财政有关规定;

    (七)合作单位应上缴学校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八)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条  财务支出审计是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一)支出是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违法违规报账行为;

    (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无预算支出等问题;

    (三)有无转移资金、虚列虚报等问题;有无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等问题;

    (四)支出核算是否真实,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支出绩效如何,有无损失浪费和投资失误等问题。

第十一条  结余及分配审计是对结余与分配的正确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

    (一)结余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对结余进行人为调节的情况;

    (二)分配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及相关合同和协议进行,有无多提少提或截留应上交收入等问题;

    (三)税金计算是否合理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税金;

    (四)分配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资产是否真实客观,有无短缺、隐瞒或弄虚作假;

    (二)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借款是否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周转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有无计划;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存货物资是否做到账实相符,核算是否合规;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固定资产是否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七)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是否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八)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形成、偿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

    (二)举债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对负债比率和负债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

    (三)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

    (四)是否按规定在结算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

    (一)专项经费是指除基本支出以外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用经费,包括中央财政专项、地方财政专项及其他专项等;

    (二)专项经费的申报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三)专项经费收入执行情况,包括专项拨款的到位情况,自筹配套专项经费落实情况,收入到位比例;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项目、金额与项目支出预算是否一致;支出内容是否合理;有无赤字或结余;

    (五)是否建立了专门的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专用基金审计

    (一)专用基金审计是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是否符合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有无超越权限或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相矛盾或不相符的地方;

    (三)专用基金的设置、提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提取不足的问题;

    (四)支出是否合理;有无编造假册、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六条  代管经费审计是对代管经费的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

    (一)代管经费收支是否单独列账核算;

    (二)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全部入账,有无遗漏;

    (三)支出是否符合开支范围,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四)结余的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客观;

    (三)决算报表和财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作出说明;

    (五)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所属或有股权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审计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审查被审计单位资本金到位、开支及结余分配情况是否与有关协议相符,协议内容的变更是否经双方磋商同意等。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审计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财务审计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审计制度。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审计时,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编制及执行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被审计年度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等;

    (四)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五)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被审计年度的发票、收据、自制专用票据等存根;

    (七)有关经济合同、协议及重要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八)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委托审计的,审计处负责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应及时送达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在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终结后,审计处将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在开展其他审计项目时,对于审计内容相同的部分,可直接利用原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部门考核、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刑事问题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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