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接受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的校属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督促被审计单位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既要“治已病”,又要“防未病”,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防止屡审屡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和审议学校审计整改有关重要事项,包括听取审计整改督查和整改结果汇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审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建议等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审计整改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审计整改有关文件;
(二)根据审计结果制定问题清单;
(三)对整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四)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
第六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现任党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已离任的领导干部负有配合原任职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科研经费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事项,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审计整改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等,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建立长效整改机制,促进单位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第八条 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积极承担与主管事项有关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修改或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章 整改实施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未完成的整改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说明原因,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相关负责人,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提交的书面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书面材料需由审计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尚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计划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七)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停止并纠正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二)退还违规违纪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单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对账销号机制。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将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整改结果实行对账销号。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事项,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销号。
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如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存在较大风险,审计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审计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会商机制。审计处应加强与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纪委)、组织、人事、财务和资产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提高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联动机制。
(一)学校党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党委组织部,党委发展规划部(发展规划处),党委人才工作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人员考核、单位评价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要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纪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范围;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三)在校内巡察工作启动前,审计处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被巡察单位审计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为巡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实现巡审结合、分工协作、成果互享;
(四)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的,经督办后仍不落实的,审计处应提请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纪委)、党委组织部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单位整改不力、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以及屡审屡犯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审计处应提请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纪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追责问责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有上级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上级文件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结果清单